金融监管亟待引入更多市场化思路 去监管化
所以,未来监管工作重心应主要围绕风险监管展开,以市场化手段,通过逐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评价机制、风险化解机制、风险隔离机制,从整体把握金融市场风险,逐步化解和减少各种金融风险。
第二,跨部门、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缺乏统一监管规则,易引发风险和监管套利,需建立与完善部际协调制度。
自去年基金法生效以来,金融业开始启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业务开始融合。国内金融机构通过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实现混业经营,由此产生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从目前的监管政策变化看,监管机构正在通过监管创新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有效监管。银监会推出的银行资管计划和债券直接融资工具试点,主要目的是让银行理财业务阳光化和去通道化,其意义在于让银行开始跨界经营。
面对银行借助券商、信托、基金通道的非信贷融资模式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需加强信息共享、政策配合,积极发挥刚刚建立的“一行三会”部际协调制度的作用。通过部际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达到提高决策效率和监管效率的效果,以加快金融改革推进步伐。
第三,要以法律制度作为市场化监管的基石。当前,按照国际金融最新发展趋势,在金融监管的内容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需顺应这一趋势,通过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模式和监管重点,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也是金融监管立法的工作重点。
应加快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进程,还应研究对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化金融监管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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