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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拟对民资开放可吸收股东存款

原标题:消费金融公司拟对民资开放可吸收股东存款

本报记者 赵晓菲 北京报道

9月26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内容,并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内容明确提出,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允许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还允许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以及资金来源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

2009年7月,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首批消费金融公司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

根据2009年颁布的《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因此,首批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第四家在天津筹建的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则为外商独资,股东是中东欧地区最大的国际金融投资集团PPF。

但是,业内人士表示,“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限制,正是阻碍消费金融公司规模发展的因素之一。因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有直接冲突,但相比信用卡,消费金融有额度限制,需要指定商家,每笔消费均需审核等,并没有竞争优势。

此次修订内容拟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且为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拟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在银行业人士看来,这为相关消费品零售商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如果零售商将消费贷款与产品营销结合在一起,提供更低的优惠,则有望与银行信用卡业务争夺中低端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有望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这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还拟将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途径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这将大大降低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降低资金成本。

不过,目前国内消费金融公司还面临客户定位模糊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拟将其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将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逐步形成自己的客户群。

截至2012年10月,四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共计37.09亿元,同比增长197.98%,行业不良贷款率为0.56%,

 
[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消费金融公司 吸收股东存款 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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