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2015年04月22日 14:54
来源:中国网山东频道 作者:崔海鑫
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成果、提升竞争能力、移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源泉。判决结果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滨州民间剪纸》一书是原告张洪庆的汇编作品,其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原标题:滨州市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中国网山东频道滨州4月22日讯 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成果、提升竞争能力、移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源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多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强化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健全技术创新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的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对此,在2015年4月26日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开展知识审判工作十一年来所审理的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始于2004年,历经了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直至专业化审判的十一载春秋,先后审理了金利来、七匹狼、五粮液、三环锁、中石化等系列上边侵权关联案件,审理了北京天地人网络公司、余华、张洪庆等一批比较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还审理了一批商业秘密、技术服务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逐年上升。在做好审判工作之余,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等形式,主动做好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十一年来,无论是知识产权审判,还是司法职能延伸,都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滨州创新型城市建设和文化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88年6月,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了张洪庆所编的《滨州民间剪纸》一书。概述前半部分介绍了剪纸艺术的起源、功用及剪纸的技法和风格特点,后半部分收录了张洪庆收集整理的230幅剪纸作品。该书目录中除几幅作品作者标注为“崔大娘、张大娘、佚名”外,其余作品均注明了作者姓名,书最后还附有作者照片。2003年8月,刘思智出版了《黄河三角洲民间美术研究》一书,书中有“寿星骑鹿”、“墙头记”等35幅剪纸图案与张洪庆书中的剪纸作品相同或近似。2005年8月,刘思智出版了《滨州剪纸民俗》一书,书中有“连(莲)生贵子”、“牛郎织女”等165幅剪纸图案与张洪庆书中的剪纸作品相同或近似,且刘思智在其两部书中,还使用了与张洪庆书中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近5000字。
判决结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滨州民间剪纸》一书是原告张洪庆的汇编作品,其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告在汇编该书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力,原告作为汇编人享有该书的著作权,被告刘思智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著《黄河三角洲民间美术研究》、《滨州剪纸民俗》两书中大量使用原告书中的剪纸图案,并抄袭原告书中文字近5000字,不仅侵犯了剪纸作品原作者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原告张洪庆作为汇编人的著作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滨州民间剪纸》是作者对大量民间剪纸进行收集、研究、筛选后,系统地以图集形式介绍滨州地区民间剪纸艺术,独立创造完成的一部汇编作品。张洪庆将其收集的剪纸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论述、汇编成书的过程,具有独创性,张洪庆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非合理使用其作品。《黄河三角洲民间美术研究》一书有2000多文字与《滨州民间剪纸》相同或近似,《滨州剪纸民俗》有1000多字与《滨州民间剪纸》相同或近似,刘思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文字源于公知领域,应认定构成著作权所禁止的剽窃,并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点评本案是典型的汇编作品侵权认定案件,因此,汇编作品作者著作权范围的划定是侵权认定的关键。本案中,原告的作品虽然在整体上构成汇编他人的剪纸作品而成的汇编作品,但是作者对于单独的汇编材料的剪纸作品的说明因其独创性而又构成独立的作品。虽然对作为汇编材料的单一剪纸图案的使用显然超出了不会侵害汇编作者的著作权,但是文字说明的使用显然超出了合理借用的界限,构成对文字作品的复制,从而构成对原告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酱油,其生产的“味达美”味极鲜酱油在相关领域和相关消费者中知名度很高,使用的“味达美”味极鲜酱油的包装、装潢为烟台欣和味达美有限公司特有,并在长期使用中形成于同类产品明显区别的特有包装、装潢。被告山东滨州滨胜酿造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酱油生产、销售。原告以被告经营的产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将原、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相比较,二者主瓶贴在整体布局、颜色、图案、字体及大小、排列位置上相似,特别是在上下黄、红底色的选择与搭配方面完全一致,在瓶贴最显著的中间部分,都是以方形图案标明注册商标,在字体、大小、颜色、排列上基本相同。虽然二者在商标、企业名称等方面有差别,但是在隔离状态下,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产生混淆。因此,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作为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误认或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点评本案主要涉本案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该类案件一般着重考虑三个要素:即知名商品、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特有型和混淆误认的认定。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原告的味达美味极鲜酱油作为知名商品进行认定,且其包装、装潢具有特有型,而被告商品的包装、装潢无论是整体布局、颜色、图案,还是字体及大小、排列位置均存在高度相似,特别是在特别是在上下黄、红底色的选择与搭配方面完全一致,在瓶贴最显著的中间部分,都是以方形图案标明注册商标,在字体、大小、颜色、排列上基本相同,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不易区别原、被告的商品。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滨州市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开发的“捕集剂”佩服、比例和工艺流程,属于非公知技术,且对该技术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刘健君系原告研发“捕集剂”的主要技术人员,熟知该“捕集剂”的配方、比例、技术要求和客户信息。许黎明是原告的熟练操作工,熟知“捕集剂”的生产工艺和流程。耿默强是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销售的片区经理,熟知“捕集剂”的配方和客户信息。2005年7月份,刘健君将“捕集剂”的客户弓长岭选矿厂负责技术的工程师高林章的联系方式告诉了刘连村,并将生产“捕集剂”的配方比例等告诉了刘连村。后刘连村、刘健君、许黎明开始在沂源东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与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捕集剂”配方、使用效果一样的选矿药剂“捕集剂”。由于沂源东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供货,致使原告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销往弓长岭选矿厂的“捕集剂”销量急剧减少,至2006年8月底,沂源东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造成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591988.9元。
判决结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捕集剂”产品是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针对弓长岭选矿厂的要求研发的一项科技成果,其配方比例、技术要求、生产工艺、经营信息,并不被公众所知悉,其显著的实用性以切实给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也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上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沂源东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利用其掌握得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官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典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依法应停止侵权,并额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是直接损失,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直接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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