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3月12日 14:20
来源:滨州日报
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问题。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支出预算时,应当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四十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最终实现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十三条 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滨政办发〔2015〕4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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