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3月12日 14:20
来源:滨州日报
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当年预算中超过9月30日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应当收回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对结余或者结转2年及以上的专项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应当及时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市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市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置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提高重点绩效评价资金占专项资金支出的比重。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报市政府批准调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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