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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滨州日报

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市政府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前编制规划和申报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和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专项资金性质、项目性质和特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时,可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政府性母基金、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

第二十条 支持经济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应当减少直接补助的范围和比例,更多地运用股权投资基金和政府性母基金、贴息、“事后奖补”等间接方式,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对竞争性领域的投入以基金投入为主。

支持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方面支出,要结合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创新和完善资金使用方式方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由单一个体、具体项目转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公共财政受益范围。

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政府性母基金,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引带动社会资金的跟进,逐步建立专项资金“投入-回收-再投入”的循环使用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改革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或普惠性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的分配格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应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由资金使用单位或县(区)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事前明确准入条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区域中择优确定。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事后奖补”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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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专项资金 组织绩效 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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