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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滨州日报

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原标题:滨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专项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和执行,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属于市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市级列支和管理。属于县(区)事权的,市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市和县(区)共同事权的,市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种类。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于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或通过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程序。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转办理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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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专项资金 组织绩效 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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