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3月12日 14:20
来源:滨州日报
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
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资金。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以及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方法、实行专账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未制定管理办法前,不得分配、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整合。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报市人民政府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结束的;(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足60分的);(三)存量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需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五)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大幅度压减或者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以及可以通过普惠性税收政策替代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者项目尚未完成、确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预算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第十七条 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市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有关文件依据,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确实无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预算。
相关新闻:
网罗天下
频道推荐
智能推荐
图片新闻
视频
-
滕醉汉医院耍酒疯 对医生大打出手
播放数:1133929
-
西汉海昏侯墓出土大量竹简木牍 填史料空缺
播放数:4135875
-
电话诈骗44万 运营商被判赔偿
播放数:2845975
-
被击落战机残骸画面首度公布
播放数:535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