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工商12315维权:新消法亮点解读
原标题:滨州工商12315维权知识:新消法亮点解读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在完善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者义务、加重经营者责任、加强国家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修订后的重点和亮点作简要解读。
一、商品质量问题可七天内退货
【案例】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电动自行车,可第二天电动自行车就出了故障。林先生要求退货,可商家人员说只能换一台或者修理。林先生说才1天就出现故障,这品牌信不过,并坚决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解读】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此规定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即消费者可优先选择退货;二是“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3余种,这些商品按原来的“三包”规定执行;原23种“三包”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在七天内要求退货、更换、修理。
【维权指南】
Q1:普通商品过了七天还能“三包”吗?
A;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也可以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Q2: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A: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网购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案例】张女士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款婴儿游泳浴缸,价值3000元。货物送达当天,张女士突然觉得这个浴缸价值不菲而且放在家里用处也不大,遂联系网站要求退货。网站称没有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解读】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退货。
为防止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还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
【维权指南】
Q1:采用哪些方式销售的产品可以选择无理由退货?
A: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方式销售的商品,可以选择无理由退货。
Q2:是不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销售的所有商品都能无理由退货呢?
A:不是。以下情况不能申请无理由退货:(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Q3:拆了包装的商品能退货吗?
A:消费者拆包装时要注意保持商品完好,否则不能无理由退货。
Q4:退货的运费由谁来承担呢?
A:一般情况下,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若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Q5:消费者退货后什么时候能收到购物款项?
A: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退回商品之日起的七日内,必须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如不按时退回,消费者可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追回。
三、耐用商品六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张女士春节购买了某品牌电视机。购买一周后,发现电视机屏幕会时不时地闪动,张女士要求厂家更换电视机或退货,厂家以使用不当为由拒绝。
【解读】耐用商品实行六个月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新《消法》施行后,应当由电视机厂家承担举证责任,由厂家去证明电视机屏幕闪动是因为张女士家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否则就要如张女士要求退换货。
法律的一般原则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认为质量有问题,并且问题不是自己使用不当的原因造成的,需要由消费者举证,实际上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困难的。此次《消法》修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题。
【维权指南】
Q1:是否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
A: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适用该条款,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包括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后面用了个“等”字兜底,也就是说还有与法条中列举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可以适用这个规定的,包括那些按照社会一般的认识,使用时间较长,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商品。
Q2: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有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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