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对农村交通安全明确"第一责任人"
原标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日前,滨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意见》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工作机制,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负责,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县(区)、管委会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专兼职主任,有专门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办)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称为乡(镇、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办公室。乡(镇、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抽调相关部门精干力量,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在各行政村,要建立交通安全服务室,村主要负责人任交通安全员,负责本村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三级包保责任制
《意见》要求,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覆盖”的原则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三级包保责任制,逐级、逐单位、逐人明确包保任务,签订责任状。
具体内容为:县领导包乡(镇、办)和辖区的国省道、城区主干道路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驾驶人、车辆的管理;乡(镇、办)领导包村、县乡道及所辖区的驾驶人、车辆、农村客运站的管理;村“两委”成员包本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区)要增加交警路面执勤协警数量,增加后要达到通车里程每百公里路面执勤协警数不少于8人,并根据辖区道路状况,复杂路段多少和交通流量等因素适当增加,增加人员所需经费由本地财政统筹解决。
此外,《意见》对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住建、教育部门的包保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对县乡两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村交通安全员职责进行了明确
《意见》对县乡两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要求,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安监、教育、宣传等部门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调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部署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庄通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加以整改。建立考核制度,制定考核细则,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与创先争优和负责人奖惩相挂钩。
各乡(镇、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召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题会议,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通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村委会履行好道路交通管理的工作职责,并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村民公约。
各村交通安全员要建立健全本村车辆、驾驶人和道路交通信息工作台账,全面掌握基本情况;每月组织村民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开展警示教育,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村民遵守交通法规;劝阻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集中乘坐非法车辆行为,引导村民拒绝搭乘不安全车辆;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协助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各级政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建立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当地政府评先评优和行政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机制。
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多发和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本单位和政府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评先创优资格,并追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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