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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九、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财税扶持力度

扩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服务外包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能力;增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放大效应,提高贷款发放总量,积极开展财政贴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各市、县(市、区)要筹措专项资金,为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十、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

加强财政和金融的融合力度,更多地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继续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金融机构按照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完善新设立金融机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银行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的权重。考评奖励银行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时,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省政府确定的8个金融创新试点县要把推动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的支持力度,引导其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惠的服务。对专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抵质押登记等方面参照银行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清理涉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自立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认真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财政、物价、银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清理纠正各种不合理收费。

十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强化风险防范,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金融传销、非法证券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对民间借贷活动中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金融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推动,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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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金融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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