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改方案出台: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
2013年08月30日 17:48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 引进金融投资类机构 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省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开展业务创新。争取所有政策性银行均能设立山东分行。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专业机构。引进境外知名金融控
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
引进金融投资类机构
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省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开展业务创新。争取所有政策性银行均能设立山东分行。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专业机构。引进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团、主权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来我省设立投资基金和分支机构。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外办、省台办、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跨区域金融合作
推进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金融业务先行先试。抓住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契机,争取将青岛市列为自由贸易区金融先行试点城市,逐步建设成为面向日韩的离岸金融中心。发挥青岛保税港区地理和政策优势,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继续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加强与京沪及其他境内外金融中心交流合作,主动承接金融产业转移和金融功能外溢。改善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总部服务,规划建设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园区,建立功能完备的登记、托管、支付、结算、清算等系统,增强服务承载能力。(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岛海关、省外办、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
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跨国并购贷款、股权融资服务,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担保平台,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为我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和工程承包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外债管理等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工具作用,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保单融资等综合服务。鼓励银行业机构来我省设立离岸业务区域中心并开展相关业务。推动我省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总部,申请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范围。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投资总部、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省商务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省外办、省国资委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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