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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的通告


来源:济阳县委网

转自2013年6月5日济阳县委网   济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的通告 济阳政发〔2013〕21号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给社会公众造成

转自2013年6月5日济阳县委网  

济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的通告

济阳政发〔2013〕21号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数额巨大,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和危机,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参与集资者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回报,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生活陷入绝境,影响社会稳定。

二、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及形式。非法集资的特征有:(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目前非法集资形式主要有:(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3)以高额佣金或其他变相薪酬为诱饵,诱骗群众进行非法集资。

三、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相关规定,组织非法集资者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增强自我保护和理性投资意识。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根除非法集资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要树立理性投资观念,趋利避害,防范风险。

五、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责任人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出资,只能就所剩余的资产在出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

六、坚持依法合理反映问题。因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反映问题,应当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以反映问题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在民间融资交易中,提倡和鼓励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主要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

八、严厉打击民间融资违规违法行为。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强化对投资类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借用各种名义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立咨询和举报渠道。加强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广大市民如有疑难问题需咨询,或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非法经营金融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办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行为,可通过县“365”为民服务热线(电话:84231365)进行咨询或举报,由政务热线转政府相关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给予答复和办理。

                                                           济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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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非法金融 民间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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