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12-2020年)
2013年10月14日 19:27
来源:中国山东政府网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12-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着力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和建设品质,增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强化集聚辐射作用,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四、推进城镇化的政策机制
(一)建立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坚持协作共赢、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城市群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城市群内部市场体系、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一体化发展,协调解决城市群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城市群一体化进程。积极探索建立城市群决策协调机制和执行监督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关制度,强化决策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确定区域合作方向、目标与重点等重大问题。加强城市群发展的法制化建设,制定城市群规划实施条例,把城市群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发挥经济发展、规划建设、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专家的作用,为城市群建设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分层次批次、就地就近”的原则,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鼓励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降低市区务工经商、投资兴业、购租住房、引进人才等方面的外来人口的落户限制;济南、青岛城区要继续完善并落实现行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与户口登记制相衔接的机制,为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参加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外来人员落户提供阶梯通道。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保障一定时期内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红等。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加快“城中村”改造,积极稳妥推进“村改居”工作,将“城中村”、“村改居”居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要运用公共资源和市场机制,推动人口向城镇转移,吸引西部人口密集地区的人口向东部、滨海发达地区流动和适度聚集,形成合理的人口分布格局。
(三)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积极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有效路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完善城乡平等的就业创业制度,构建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培训体系,形成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推动机制和协调机制,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加快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全覆盖,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享有相应待遇。探索建立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机制,加强企业社保缴费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保的参保率。扩大社会救济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救济范围。推进社区医疗服务向农民工聚居地延伸,保障农民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农民工城镇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逐步解决进城农民工基本住房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四)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土地产权、用途管制、市场配置、收益分配等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城镇化发展的土地资源保障能力。继续稳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健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建设发展需要,土地增值收益足额返还农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提高耕地占用成本,引导新增建设用地向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倾斜,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程序,优化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建立进城农民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创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制度。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依法处置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的有效形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符合规划、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的城镇经营性项目,探索由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土地开发经营。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强化各类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合理提高城镇建筑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收益最大化。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合理划分政府事权,进一步简政放权,适当扩大县级政府和小城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适时适度调整行政区规模和管理幅度,逐步改变按照行政等级配置公共资源的管理体制。创新城镇管理和服务体制,科学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强化城市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城镇化发展需要,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逐步将单一城区设区市市区近郊的县(市)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逐步解决一市一区问题,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情况,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乡(镇)设街道、“村改居”。按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旧村改造、村庄合并、整体搬迁等,合理调整和优化村庄布局。完善规划、环境、住房、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推进决策民主化、规范化。
(六)拓展投融资渠道。协调运作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市场融资功能,加快建立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新机制。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中用好各类城镇建设、城镇规划、区域发展等专项资金,探索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建立激励吸纳外来人口、扩大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建设、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优化政府资金使用方式,通过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方法,撬动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城镇基础建设发展。进一步开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用BOT、TOT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全面进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价格机制。构建完善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鼓励引导设区市、县(市)和小城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搭建市场化运作的新型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城市建设债券、上市融资、发行信托计划、引进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租赁、保险资金运用、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探索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公商协同、以商补公”机制。
五、推进城镇化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城镇化的发展合力。要建立健全城镇化研究机制,加强城镇化重大问题的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开展智慧城市、低碳生态城市、宜居城市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城镇化的模式和机制。同时,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工作,探索县域城镇化发展经验。各试点市、县(市)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大胆探索,注重积累经验,杜绝概念炒作和搞形象工程。各级要加大对试点城市在财政资金、用地指标、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强化督查考评。建立健全城镇化考核机制,组织开展“城镇化提质加速行动”,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考核一次,并把考核结果和工作情况纳入各市、县(市)领导干部科学发展总体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推进城镇化激励机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美丽宜居城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建立健全推进城镇化监督机制,继续做好城镇化监测评价工作,加大对城镇化工作的监督力度。
(四)强化社会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城镇化发展全过程,对涉及规划、环境、住房、社会保障、交通收费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必须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市民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城市建设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要大力宣传加快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推介各级城镇化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展示我省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蓝图,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城镇化工作、参与城镇化建设、合力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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