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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规范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社保费工作


来源:胶东在线

具体办法为符合条件人员补缴2002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和具体职责分工,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胶东在线网3月26日讯(记者孙宗顺通讯员赵忠良刘科) 记者从烟台市人社局了解到,为稳妥做好我市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门出台文件,就补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以及补缴的险种、基数和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并对补缴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等提出具体要求。

补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为原已参加过烟台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须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中断缴费年度按“自后向前”的原则进行补缴,补缴时间最早不得突破2002年1月1日。

缴纳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符合中断缴费补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中断缴费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征收利息或滞纳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具体办法为符合条件人员补缴2002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分段确定,2005年12月31日前为26%、2006年1月1日后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即2005年12月31日前按11%记账、2006年1月1日后按8%记账。

针对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可能出现的问题,文件还特意做出如下说明:一是,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作为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但不作为连续缴费年限),不补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二是,判刑职工服刑期内不得补缴社会保险费,一经发现,只按规定清退个人账户,不计算参保缴费年限;三是,补缴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和具体职责分工,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承担。此项工作自2014年3月份正式实施。今后,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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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佳文]

标签: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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