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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合二为一”


来源:聊城晚报

为加快推进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聊城市制定了《聊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

释义

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会降低

到2015年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将不低于75%

聊城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这是参保者最关心的问题。

该方案明确提出,将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一、二档执行统一的报销目录,支付比例相差5个百分点。

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划拨,一般控制在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医疗费用。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门诊统筹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搞好普通门诊与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种的政策衔接,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要采取措施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可以针对以上特殊治疗和手术的特点,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政策,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完善住院医疗待遇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到2015年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权平均)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采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基金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照顾。

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

相关

2015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整体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适应普通门诊统筹的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为便于就医管理和结算,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原则上选一所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一般一年一定。积极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明确首诊、转诊医疗机构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促进高级别医院下转病人,推动形成分工合理的就医格局。

2014年城乡居民暂分别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从2015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此外,将强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行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加强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力度,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处方、医嘱等信息上传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建立反欺诈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参保居民骗取基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积极推行付费方式改革,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鼓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开展谈判协商,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降低医药费用,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连续2年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超过15%

将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随着聊城城乡居民医保的并轨,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年度编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率、筹资标准等因素;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费用增长、基本医疗保险受益面、保障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

要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将统筹基金结余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期统筹基金的25%。连续2年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超过15%的,可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统筹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要认真查找超支原因,通过改进结算方式、加强支出管理等途径,控制费用支出增长。要制定基金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成立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专家等参加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实施社会监督。并成立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许金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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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居民医保 新农 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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