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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保荐机构责任 消灭上市“寻租”现象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强化保荐机构责任 消灭上市“寻租”现象 ■李娜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对保荐机构业务

给予扶持

首先,优先发行公司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此举增加了保荐机构较为稳定的收益来源。

其次,发行时点自主选择。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此举对于保险机构选择发行时机,保证发行成功,增加发行收益较为有利。

第三,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此前,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此次延长为12个月,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都较为有利。

以上举措表明调控发行节奏也就成为历史了,此举是进一步市场化发行的重要举措。

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将使市场更具投资价值

首先,抑制高报价和人情报价。《意见》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客观上约束了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机构投资者也有责任提高定价分析能力,合理报价。

其次,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对发行定价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所定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使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更为完善,定价过程更公开透明,风险提示更加充分。

第三,强化股票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方式。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下发行的股票按事先公布原则配售给自己的客户。强调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主承销商为发展长期客户,需要合理定价平衡买方利益。这有利于防止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谋定高价。券商将从过分看重发行人利益向看重机构客户利益逐渐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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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保荐机构 现象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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