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保荐机构责任 消灭上市“寻租”现象
2013年12月02日 09:29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强化保荐机构责任 消灭上市“寻租”现象 ■李娜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原标题:强化保荐机构责任 消灭上市“寻租”现象
■李娜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股发行的重要举措。在新股发行体制向注册制过渡的同时,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表明管理层维稳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决心。
推行注册制对A股市场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引发股市格局的重大变化。保荐机构在新股发行注册制实施过程中责任重大,可以说,保荐机构责任规定是否完备,责任是否能够落实,关系到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成败,为此,《意见》对保荐机构的责任、发行过程市场化机制的建立以及保荐机构的监管均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保荐机构能够尽职尽责,不但对自身的发展大有裨益,同时对市场的稳定发展将同样起到积极作用。
对保荐机构的监管
将进一步加强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意见》通过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发行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联动机制;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加大对业绩“变脸”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国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系统与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的约束功能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对保荐机构责任
界定更为清晰
首先,信息披露更为严格完善。《意见》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其次,信息披露责任提前,披露内容更具可读性。从发行申请文件提交之时起,中介机构即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负责。需要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改进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
第三, 增加公开承诺条款,使新股发行民事赔偿有法可依。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四,持续督导更为严格,形成督导期信息跟踪监督制度。发行人上市后,保荐机构应严格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披露定期跟踪报告;发行人出现重大变故或事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披露临时报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撰写督导工作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并就督导工作未尽事宜作出安排。持续督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追究保荐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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