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渐入春天
2014年04月10日 14:06
来源:凤凰网山东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 中国银监会3月17日正式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从准入条件、
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在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的同时,是对股东风险责任意识的强化。根据《办法》,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对金融租赁行业而言,风险管理意义重大。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拥有和管理的船舶、飞机、设备等都是长期资产,短为3年,长则达15年,资产管理难度较大。“相关条款主要是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的努力,有利于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内部,防止风险外溢。”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说。
《办法》明确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相关专题: 中国民间金融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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