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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渐入春天


来源:凤凰网山东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 中国银监会3月17日正式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从准入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

中国银监会3月17日正式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从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予以修订完善,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

资料图

其中,《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5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办法》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银监会表示,《办法》施行后,将依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增加‘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对我们来说意义重大。”一位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人员对记者说。

去年12月,银监会曾公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并吸取了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后,对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等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具体来看,在业务范围上,《办法》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同时,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颁牌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资金是金融租赁公司的生命线,由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几千亿元的资金需求只能从市场上融资。”该业务人员表示,由于公司主要针对飞机、船舶等资金需求较大的业务,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需要母公司提供担保,才能从市场上获得资金购买船舶、飞机。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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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吉纯]

标签:金融 风险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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