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05日 16:56
来源:证券时报
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最后,提高招股、定价、配售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度,供网上投资者申购决策时参考,也可以通过强化社会监督防范定价配售环节的“暗箱操作”。
七道“紧箍咒”确保
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推出7个方面的监管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划清责任边界。
二是信息披露责任提前。从发行申请文件提交之时起,中介机构即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负责。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四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使主承销商对其客户的投资损失负责,推动主承销商在定价时平衡发行人与客户的利益。
五是加大过程监管。借鉴今年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的经验,今后在审核过程,将会抽查相关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加大对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的检查力度。
六是加大对业绩“变脸”的处罚力度。确认业绩“变脸”,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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