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05日 16:56
来源:证券时报
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最后,提高招股、定价、配售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度,供网上投资者申购决策时参考,也可以通过强化社会监督防范定价配售环节的“暗箱操作”。
参与网上配售投资者
须持有非限售股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通过调整配售机制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一点变化,是要求参与网上配售的投资者须持有非限售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建议实行市值配售的意见较为集中。为此,证监会对网上配售方式作了相应修订,提出“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三举措抑制“三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三高”核心就是发行定价高,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此次改革方案针对“三高”和“圈钱”等问题进行从三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更大程度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新股发行快慢、多少更多地由市场决定,使发行价格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老股东转让股票的多少本身也反映其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老股东卖的多,买方自然不敢报高价。
二是强化约束,促进合理定价。首先,针对发行人,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如果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跌破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承诺自动延长持股锁定期。
其次,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
再次,针对主承销商,引入自主配售机制。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下发行的股票按事先公布原则配售给自己的客户。主承销商为发展长期客户,需要合理定价平衡买方利益。这有利于防止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谋定高价。
最后,提高招股、定价、配售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度,供网上投资者申购决策时参考,也可以通过强化社会监督防范定价配售环节的“暗箱操作”。
三是加强监管,威慑违规定价。监管部门将与自律组织开展协作,加强对报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打击高报不买、高报少买、串通报价等行为。同时,采取措施打击新股炒作行为,定价过高则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也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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