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残疾人新规定明确权益维护有关问题
2013年12月02日 22:19
来源:凤凰网山东
从济南市残联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从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解困等各方面进行了
从济南市残联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从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解困等各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关于残疾人权益维护的有关问题
维权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残疾人工作的主体,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若干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作了依法处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并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救助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要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二十七条)。为更好地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依据《残疾人保障》和省《实施办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的规定,针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次修订特别强化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权向同级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维权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报告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逾期不处理也不报告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改正(第三十条)。
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没有针对《残疾人保障》和省《实施办法》有关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规定逐一累述,但是对持证残疾人依法享受《残疾人保障》和省《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权益做了明确要求,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和便利(第二十六条)。
相关专题: 济南残疾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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