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残疾人新规定:医疗、养老保险等优惠得保障
2013年12月02日 22:11
来源:凤凰网山东
从济南市残联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从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解困等各方面进行了
从济南市残联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从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解困等各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有关问题
残疾人是一个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的重点人群,国家和社会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和优惠待遇,健全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机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要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若干规定》将济南市现行的有关残疾人保障政策予以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费用”、“ 为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代缴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去世后,殡仪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等都是目前济南市执行的优惠政策,这次修订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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