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残疾人新法鼓励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2013年12月02日 22:07
来源:凤凰网山东
从济南市残联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从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解困等各方面进行了
从济南市残联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从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解困等各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关于保障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权益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和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文化和体育生活,是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重要形式,是推动残疾人文化和体育生活融于公共文化体育生活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同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针对残疾人对文体活动的实际需求,加大了残疾人文体活动场所建设力度,要求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各类文化、体育场所应当设置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第十九条)。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国内外文体赛事,积极展示残疾人文体艺术才华,对于在国际、国内体育等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并在上学和就业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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