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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残疾人新法保障劳动就业权利


来源:凤凰网山东

从济南市残联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从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解困等各方面进行了

从济南市残联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从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解困等各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有关问题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自力更生、自我价值的关键。由于残疾的影响和外界障碍,在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中,残疾人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较其他人群存在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保护是保护残疾人享受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明确了残保金征缴部门、征缴数额以及对未缴纳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用人单位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职业培训、职业康复等与残疾人就业相关事宜(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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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晓萌]

标签:残疾人 就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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