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规定明确残疾人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2013年12月02日 21:56
来源:凤凰网山东
从济南市残联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从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解困等各方面进行了
从济南市残联获悉,《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的《若干规定》从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解困等各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关于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有关问题
发展残疾人事业,不但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更需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府及各部门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保障残疾人事业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和维护残疾人利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
相关专题: 济南残疾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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