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发布10起严重交通违法案例
2015年07月24日 09:33
来源:齐鲁网 作者:孙凯旋
(驾驶人王某某已死亡) 2015年5月13日,驾驶人董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西路淄川区西河镇花雨沟村路段,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 。(驶人孙某某死亡) 2015年6月19日,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胶王路文昌湖区商家镇白家村路口处,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
2015年6月19日,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胶王路文昌湖区商家镇白家村路口处,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王某某已死亡)
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考取驾驶证或持有驾驶证与所驾驶车型不符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于驾驶人未接受过相应驾驶培训,且未通过驾驶技能考核,安全驾驶意识、应急驾驶能力、操作熟练程度均不能满足安全驾驶要求,严重危及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不要自以为会开车,就擅自上路,必须参加驾驶技术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才能驾驶机动车,做到安全出行。
五、肇事逃逸
2015年4月17日,刘某某驾驶冀DC9**9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顺临淄区一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诺路杨宾路路口,因过路口车速快,观察情况不够,将由东向西行驶的杜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撞倒,致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案件已于2015年4月18日侦破,驾驶人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015年5月20日,王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一二轮摩托车周荆路田庄联通公司附近,将刘某及电动三轮车撞倒,造成1人死亡。王某肇事后驾车逃逸。(案件已于2015年5月28日侦破,驾驶人王某已被刑拘)
2015年6月26日,刘某某驾驶鲁V75**9号货车沿博临路由南北行驶至房家村路口,与沿朱台镇房家村至陈营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赵某某、赵秀仁驾乘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并碾压,致赵赛琦、赵秀仁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纪廷驾车逃逸。(案件已于6月27日侦破,驾驶人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逸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离事故现场,推卸、逃避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触犯了法律,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给道路的有序畅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隐患。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驾驶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和向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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