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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骗中‘骗’”:客户状告银行反成被告


来源:潇湘晨报

在临沂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之后,4月18日,临沂罗庄区法院一审重审该案,梁秀芬、刘树伟再次共同站到被告席上。梁的辩护律师陈光武认为,现金交款单的真实性已经表明,梁秀芬无任何伪造行为,梁被控指使刘树伟伪造没有道理,形同构陷。

原告变被告人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一度没有什么动静。近三个月后的2011年6月15日,兰山区法院银雀山法庭公开审理了梁秀芬与刘树伟、临商银行的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

法庭上,对于现金交款单的来源和真假,梁秀芬与刘树伟的说法不同。

梁秀芬试图让法庭相信,她与刘树伟就是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她交给刘树伟的钱,是因为刘向其揽储,并出具代表银行业务往来的进账单和现金交款单,她视同为把钱存入了银行。作为银行行长,刘树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至于钱款没入账,或被挪作他用,银行应承担内部管理监督不到位造成的后果。

临商银行认为,存单可疑,也构不成双方间的存款关系。刘树伟当庭辩称,这是他与梁秀芬的个人借贷关系,与银行无关,“以后我自己慢慢还。”他试图让法庭相信,他是个人向梁秀芬借款,“款都让我平时用了。”

同时,刘树伟承认了一个事实:现金交款单“数额属实,条是真实的,章是真的”,“我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存单凭条可以随身带着。”

民事案件尚未宣判,2011年7月11日,梁秀芬被带走,警方以其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刑事拘留。之后,梁秀芬、刘树伟被诉伪造金融票证罪。

这起民事纠纷,戏剧性地转换成了刑事案件,梁秀芬也由一名“受害者”,转变成伙同银行行长伪造现金交款单的刑事被告人。刘树伟在服刑之后,也因发现新的犯罪再度受审。

由此,也引发了日后旷日持久的争议—梁秀芬是否构成犯罪?她能否持盖有银行公章的现金交款单起诉银行?

对于在何种情形下出具的现金交款单,刘树伟的供词发生了变化。在民事案件法庭上,刘树伟称是应梁秀芬的“要求”出具,“双方协商把时间拖后”,在警方讯问中,刘树伟的供词变成了梁秀芬“威胁”,不然就会要他的命。对于时间上的冲突和人名的差错,刘树伟称这是他故意写错,让梁秀芬要不到银行的钱。

而在起诉书上,检方指控系梁秀芬“指使”刘树伟伪造了两张没有真实存款关系的现金交款单。一审法院亦认定,系梁秀芬指使了刘树伟,因而,判处梁、刘二人伪造金融票证罪成立,梁秀芬被判12年有期徒刑。

罪与非罪

一词之差,罪与非罪。2014年1月,临沂中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重审。

在警方审讯期间,梁秀芬的供词也发生了变化。在2011年8月1日凌晨1时30分至3时23分的一份笔录中,梁秀芬承认了是她借给刘树伟的高利贷,刘将其用于承兑汇票黑市运作中,给别的企业打保证金。

“起诉银行是一种犯罪行为。”笔录中,梁秀芬表示后悔,并愿意撤诉,“永远不再起诉临商银行”。

看守所的值班记录表显示,2011年7月29日-8月1日梁秀芬被外提,直至8月1日下午3时30分,被送回看守所监室。

在法庭上,梁秀芬否认了以上口供的真实性,并称自己在外提期间遭到逼供,不让睡觉。

外提审讯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而公安的非法外提,使事实的面目更为模糊。在4月8日的庭前会议中,梁秀芬于2011年8月1日所作的三份笔录均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梁的辩护律师陈光武认为,现金交款单的真实性已经表明,梁秀芬无任何伪造行为,梁被控指使刘树伟伪造没有道理,形同构陷。

“所谓指使,是基于职权的行为,比如上下级关系、黑老大对小弟的关系,梁秀芬把钱交给了银行行长,认为存入了银行,要求行长出具代表存储关系的凭证,即便是说了一些言词激烈的话,也理所当然,毕竟这是一笔2000多万元的巨款”,陈光武认为,所谓梁秀芬威胁刘树伟,也只是刘树伟的单方说法,并无证据显示梁秀芬对其有逼迫行为。

陈光武认为,梁秀芬起诉银行要求兑现存款,没有任何过错,这纯粹是一个民事纠纷,刑事不应干预。一个普通的企业主,不但钱要不回来,还要搭上诈骗银行存款的刑罚,法律的天平已然严重失衡。

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之中,梁秀芬与刘树伟、临商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在刘树伟被判17年的案件中,呈现的犯罪事实表明,其诈骗或拆借的涉案金额已达数千万元。这一承兑汇票黑市中的“票贩子”等相关人员涉及的非法经营罪责,也没有在判决书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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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刘树伟 梁秀芬 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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