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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职员假开发票报销“贪污”百万


来源:水母网

国庆节前,烟台招远市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险驾驶等数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集中宣判。

原标题:烟台一职员假开发票报销“贪污”百万 获刑十余年

水母网10月10日讯(YMG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孙美玲)国庆节前,烟台招远市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险驾驶等数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集中宣判。“我们精心挑选的这几起典型案件,都具有相当的警示教育意义,集中宣判更能起到打击一个、影响一群、教育一片的作用。”招远市法院副院长王春东表示。

危害食品安全罪多判“实刑”

9月29日上午9点,在烟台招远法院审判庭内,带着手铐和脚链的被告人张某和秦某被法警押上了法庭。审判台上,审判长杨蕴健开始宣读判决,被告人始终低垂着头。

据了解,该案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3年10月30日,两名被告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生长素等添加剂,并在招远市阜山镇栾家河村、栾家店等集市上销售。经检测,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法庭最终宣判,被告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秦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此外,判决还禁止二人三年内再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

职务侵占百万元获刑十余年

当天,烟台招远法院集中宣判了一起职务侵占罪。2003年至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先后利用在两家进出口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以多开支出发票到公司报销的方式,累计侵占公司人民币993210.03元。此外,张某于2003年至2006年,利用担任公司进出口科长职务的便利,在与其他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受对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000元,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对于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行为,企业职工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捞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职务侵占行为,目前公司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现象屡见不鲜,此次集中宣判选了这个案件,是要起一个遏制打击的作用。”审判长郭蓉介绍。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案件集中宣判以儆效尤

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还包括两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和危害公共秩序案,被告人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此外,还有两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杨某和范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其中,牟某犯故意杀人罪,起因仅是邻里纠纷,最后挟嫌报复。“招远每年大约发生50起危险驾驶案,害人害己。”烟台招远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永文表示,根据严惩酒驾的原则,违犯危险驾驶罪的,只要经检测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上的,原则上都不判缓刑。

“公开集中宣判的目的就是以儆效尤,达到打击一个、影响一群、教育一片的效果。”烟台招远市法院副院长王春东向记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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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娟]

标签:贪污 酒驾 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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