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台就业创业实施意见 不裁员企业享稳岗补贴
2015年11月17日 10:35
来源:潍坊新闻网
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且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
原标题:我市出台就业创业实施意见不裁员企业享稳岗补贴
潍坊新闻网11月17日讯 11月16日,记者采访了解到,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4条意见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公共就业服务五个方面,提出意见。
看点一
稳岗补贴扩大范围
我市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及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扶持政策。
我市将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50%的政策。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年-5年,定向考录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进一步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
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且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培训各级补贴标准都有提高
《意见》还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将初级工市级培训补贴提高到400元/人,中级工、高级工提高到600元/人,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2016年,在全市先期实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
加强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每年推荐、选择部分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创业齐鲁训练营”,开展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到2018年,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创业大学分校;拓展创业大学功能,推广“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苗圃实践+跟踪扶持”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提高创业者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建设,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
看点二
创业
加快发展众创空间
我市将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学习借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鼓励各地盘活商业用房和破产、困难企业闲置厂房等资源建设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允许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从省、市奖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入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完善创业示范平台奖补政策,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原孵化基地补助资金,可按政府购买服务原则,调整支出方向,对认定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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