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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促创业带就业 将提高创业补贴标准


来源:济南日报

继7月14日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后,省政府近日又印发促进就业新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提出要在2014年至2018年,确保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均稳定在100万人以上。

原标题:山东出台新规促创业带就业

继7月14日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后,省政府近日又印发促进就业新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提出要在2014年至2018年,确保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均稳定在100万人以上。

意见明确,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我省将确保创业成功率年均增长5%以上;年培训城乡劳动者120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到85%以上;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均稳定在1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意见明确,我省将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4年至2018年,省政府每年会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里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市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省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该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园区建设等。

同时,我省还将提高创业补贴标准。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在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方面,从2014年起,全省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将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而且,我省还明确,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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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补贴标准 就业人员 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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