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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饿导游”到“恶导游”


来源:法治周末

旅游法以法律形式改变了导游收入方式的同时,却没有出台相关导游薪酬机制的细则,使导游们天天为自己的收入“闹心”,“饿导游”纷纷成了“恶导游”有业内人士认为,旅游法以法律改变了导游收入方式的同时,却没有出台有关导游薪酬机制的细则,使导游成天为自己的收入“闹心”。

旅游法实施的尴尬

“阳光职业”期盼法定待遇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媒体披露云南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后,网友在纷纷谴责这名导游言行的同时,也对处于旅游行业利益链末端的导游的生存状态深感担忧,有业内人士更是分析称,云南“恶导游”的背后其实是“饿导游”。

“外表阳光、内心彷徨!”王林从事导游工作已有多年的时间,说起对导游这份职业的感受,他用了以上8个字表述。

王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导游分为旅行社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旅行社专职导游大部分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并有基本工资;兼职导游(也称社会导游)则挂靠在不同的导游服务公司(中心)。

“无基本工资、无三险福利、无最低保障,导游还要另交管理费、社保费、入会费等零零散散的费用。”在王林看来,兼职导游就属于“三无”类型的弱势群体。

据记者了解,按照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各地许多导游都是挂靠在导游管理服务公司名下,服务公司是托管机构,不可能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

“兼职导游根本就没有稳定的收入!”王林说,过去购物回扣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在旅游法出台之后,这块收入就没有了。

“这种现象无疑会使导游职业的社会吸引力大大降低。”王林向记者透露,他的导游朋友圈中,一般干上3年就会转行,能干上5年的算少数,很多导游基本上是挂在旅行社实际上在从事其他职业。

湖南某地一位旅游界业内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目前,该市导游从业人员生存状态堪忧:“年收入过10万元的估计不到总导游人数的20%,至少有50%的导游在生存问题上挣扎。”

但旅游业的发展并没有停止脚步。据记者了解,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亚洲最大的出境旅游客源国,并已形成世界上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根据中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中国旅游业总收入将达到2.5万亿元,国内旅游人数达到33亿人次。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提高到4.5%,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

“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和导游队伍建设很不匹配。”王林认为,按照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趋势,应该培养大量的专职导游,这样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但实际上,我国导游市场主力军还是“游兵散勇”式的兼职导游。

据媒体披露,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后,越来越多的导游脱离旅行社成为社会导游、签约导游或挂靠导游。这些导游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旅行社或挂靠在不同的导游服务公司(中心)。由导游服务公司管理的兼职导游约占70%。

“兼职导游就像打零工一样,只是把导游当成旅游旺季时赚钱的一个途径,并没有把导游当成自己的真正职业。”王林坦言,这样的队伍良莠不齐,与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不匹配。

同样的生存状态堪忧局面也困扰着专职导游,他们大部分也需要像兼职导游那样,靠“外快”生存。

有业内人士认为,旅游法以法律改变了导游收入方式的同时,却没有出台有关导游薪酬机制的细则,使导游成天为自己的收入“闹心”。

那么,如何才能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导游的合法收入到底该从何而来?

海南省政协委员曹成伟建议,要引导和规范旅行社导游用工制度。引导企业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固定导游劳动制度,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而不是只适用现在执行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改变导游基本工资与其劳动特点和强度不相称的状况。同时,根据旅行社的规模,硬性规定旅行社导游用工数量,不达到导游用工数量标准的,直接取缔旅行社营业资格。

曹成伟还认为,在保护游客利益的情况下,要促使导游小费收入合法化,鼓励并支持游客对服务好的导游自愿支付小费的行为。同时,精简导游队伍,鼓励兼职导游、部分年龄偏大的专职导游转行,或放弃现有职业。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导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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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藏亚楠]

标签:导游小费 导游管理 导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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