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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再婚男头胎非亲生却发二胎证 告计生局获一胎证


来源:水母网

烟台牟平居民张某与前妻杨某育有一子后,他偶然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一审判决生效后,计生部门依法收回了为张某夫妇办理的二胎生育证,为二人办理了一胎生育证。

原标题:再婚男告赢计生局获一胎证 头胎非亲生却发二胎证

水母网12月27日讯(YMG记者 史崇胤 通讯员 牟法宣)烟台牟平居民张某与前妻杨某育有一子后,他偶然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两人为此离婚,并确定张某与男孩无父子关系。可当张某再婚后要生育时,却遇到了问题:计生部门只能办理二胎准生证。张某以计生部门不履行办理第一胎准生证的法定职责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

张某与前妻杨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杨某生育一子。后张某与杨某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均认可张某不是儿子的生父。2012年3月,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某再婚之前没有生育子女。在领取生育证时,当地计生部门告知二人,因张某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生育一子,属于政策内生育,依照法律规定,现只能发给二胎生育证。

张某为证明自己未曾生育,将前妻之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前妻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辨称:张某所诉属实,离婚民事调解书中已提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高兴地拿着生效的判决再次找到计生部门要求领取第一胎生育证时,计生部门则以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必须经亲子鉴定程序,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自认即判决确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缺乏科学依据为由,仍拒绝为张某夫妇办理第一胎生育证,并为其办理了二胎生育证。于是张某以计生部门不履行办理第一胎准生证的法定职责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达到法定生育年龄的夫妻双方领取第一胎生育证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为了鼓励少生、优生,国家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和第二胎子女,育龄夫妻双方及所生子女所享有的相关优惠待遇是不同的。张某与女友王某再婚生育,计生部门应为其发放第一胎生育证,还是发放第二胎生育证,主要应看夫妻双方是否曾生育过子女。

王某与张某再婚前从未生育。从表面上看,张某与前妻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育有一子并领取了第一胎生育证,但杨某所生之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系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质疑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张某与王某再婚时,双方均未曾生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生部门应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依法为二人办理第一胎生育证。一审判决生效后,计生部门依法收回了为张某夫妇办理的二胎生育证,为二人办理了一胎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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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再婚 生育证 政策内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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