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成“黑打”获法院判决遭质疑
2014年07月09日 09:08
来源:中国网
2014年1月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新刑三终字第20号,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3项、第227条第3项、第5项之规定: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及裁定,案件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事二罚“非法侵入住宅罪”
2007年2月职保军等人非法入住宅罪,已由公安机关作出了处罚,并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公安机关已经结案,难道还得再追究职保军的刑事责任?刑事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去哪了?
调解帮助讨要工资也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7年1月份,南关浴池拖欠刘贞祥工资不给还将其痛打一顿,刘贞祥随后叫弟弟刘杰帮讨个公道说法,职保军参与了协调。在这起拖欠工资的纠纷中职保军并没有组织,策划,指挥,也没有参加他人去南关浴池堵门,吵闹行为,只是到现场进行调解,后经公安干警也到场,并到城关派出所后刘贞祥拿回工资。如果调解该事件也是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公安干警是否也要受到处罚?
别人强迫交易罪法院硬栽赃于职保军
案件人物王东,徐麦叶(王东之妻)给刘晓梅,谢书相两家面粉店供应面粉从中获利7000元之事,职保军完全不知道更没有参与,王东,徐麦叶二人的行为显然与之保军没有任何关系,而刘晓梅,谢书相二人也根本不认识职保军是何许人,为何获嘉县法院裁决书上认定职保军犯强迫交易罪并处以刑罚?别人犯法法院为何要硬栽赃于与此不相干的局外人职保军呢?
维护集体利益,村委支付赔偿款岂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012年4月获嘉县大酒店发生打架事件后,四街村委认为职保军等人是因为罗树灿侵犯了村里的集体利益才发生的冲突,造成了对方伤害,为此村委赔偿了被伤害人罗树灿35200元人民币,赔偿款由村里支付合情合理,此款职保军没有侵占,同时该款的两次支取都是有职保全、贾君二人支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款是职保军占为己有。判决书仅凭职保军的“口供”,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认定职保军构成侵占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据当地商户和一些外来生意人介绍,获嘉县这起特大涉黑案件在调查取证初期,公安机关曾在县城各区域调查、收集职保军等人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等信息,但是没有一家商户受到过职保军等人的欺负,甚至很多人都不认识这个人。而几百名群众的联名状力保的职保军怎么就成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大恶人了呢?
据涉案人员介绍,公安机关的人让你说啥你就得说啥,若所回答的问题达不到他们满意的,轻者张口就骂,重者伸手就打或体罚一蹲就是几个小时不让站也不让坐,一问就是十几个小时,中间不让喝水也不让吃饭直到警方写啥是啥,只管签字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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