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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成“黑打”获法院判决遭质疑


来源:中国网

2014年1月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新刑三终字第20号,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3项、第227条第3项、第5项之规定: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及裁定,案件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化解社会矛盾也涉黑?

2005年春天,获嘉县照镜镇后李村村民王焕森中标本村砖厂承包权后,原承包人陈在辉拒不交出砖厂,王焕森找了职保军去协调,协调中间也没有出现不合法行为(陈在辉的证言可证明这一点),后来经后李村村委调节陈在辉把砖厂交给王焕森,这本来就是一种伸张正义,化解矛盾,也是当今社会构建和谐的需要,但获嘉县法院却置客观事实于不顾,认定职保军等人威胁陈在辉后才将砖厂交予王焕森,莫非化解社会矛盾也算是犯罪,涉黑????

超过追诉时效及重复处罚的“故意伤害罪”

第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2日,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害人吕世海和职保军已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吕世海也获得赔偿并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撤回控告不在追究职保军的任何责任,案件已经结案,且该案距今已十年,也过了追诉时效。第二起“故意伤害”发生在2009年,该案受害人也获得了赔偿,法院也已作出了生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不能对同一事实的案件做出不同判决,不应该再重复处罚。

维护村民利益的“寻衅滋事罪”

2006年9月18日发生在位庄乡马营村,因郭逢涛的司机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进行打架,该案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特征,何况职保军没有殴打他人更不能定罪量刑。

2009年6月18日发生在太山乡大张卜村打架之事,职保军事先事后都不知情,难道这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2年4月4日在获嘉县大酒店打架之事,庭审查明是因为罗树灿盗用四街村委的变压器拒交电费引起的,职保军为了维护村委利益不受损失行为过激,但案发后又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在先,难道这也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特征??

获嘉县人民医院综合楼承包方,施工运料时轧坏了四街村自己出资修的路和下水道,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和出行,为此村委会研究后让工程承包费给予赔偿,虽然是以“管理费”的名誉给村委的但实际上是承包方对四街村委的赔偿,根本够不上犯罪,莫非我们出资修的道路和下水道被轧坏,不该得到相应赔偿?得到的赔偿就等于犯罪?

村委给医院施工方开具的收款证明(摄影许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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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保军 构建和谐 照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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