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纠纷
2014年04月25日 08:59
来源:黄河口晚刊 作者:李玲
4月24日,正值第14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东营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准确判定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与知名字号登记为字号并进行突出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原标题: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十大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4月24日,正值第14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东营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从2009年以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71件,并从这批案件中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10件案件向社会公布。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学大教育公司、学成世纪公司以某培训学校侵害其“学大教育”商标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某培训学校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东营某培训学校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准确判定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与知名字号登记为字号并进行突出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胜动”驰名商标保护案
【案情摘要】某公司在其阀门产品上使用了“胜动”商标进行生产及销售。胜动集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胜动”为驰名商标,并停止侵权行为。东营中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连续抽油杆焊接车”发明专利纠纷连环案
【案情摘要】2010年10月9日,高原公司主张其系“连续抽油杆焊接车”发明专利权人,某石油公司与某工贸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向东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11年1月,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某石油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两家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分别以市知识产权局为被告、高原公司为第三人,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与此同时,某石油公司又以高原公司专利权无效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12月19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决定。某石油公司不服该决定,又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高原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高原公司则在专利复审委决定作出后,以某石油公司与某工贸公司未经许可,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中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某石油公司收到高原公司的诉状后,又以高原公司为被告提起专利权权属确认之诉,主张涉案专利系其与高原公司前身等公司合作完成,请求确认涉案专利属于其所有。中院以专利权侵权案件为突破口,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和禁用多余指定规则的基础上,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定性问题作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最终以双方和解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案件审理中以专利侵权案件和专利权属纠纷为突破,在释法说理的同时,坚持多元调解,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摒弃前嫌,各自撤回了起诉,还达成了新的合作协议,实现了油田改制企业的合作共赢。
轮胎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厦门正新公司主张某橡胶公司擅自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实心轮胎,并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某橡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某橡胶公司在涉诉后,立即停止了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并销毁了轮胎生产磨具,厦门正新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我市广饶大王轮胎产业已经形成了巨大规模,但很多企业产品仍集中在低端产品层次竞争,对高端热销产品只能采取模仿、抄袭等侵权手段。本案的处理,对我市的轮胎制造企业具有较强的警示和借鉴意义。
化工工程图纸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2年6月4日,实华公司认为某工贸集团公司的施工图纸是他们公司在其他设计中完成,后被某设计院、某化工科技公司、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复制、剽窃,然后向某工贸集团提供,侵犯了实华公司对图纸的著作权,诉请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0万元。五方当事人分别来自安徽、辽宁、山东三省的四个地市,针对上述情况,法院通过庭前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针对本案案情特别复杂、审理难度大、判决结案无法解决涉案化工工程安全生产问题的具体情况,法院从方便当事人诉讼角度,将调解关口前移,充分利用庭前时间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使案件在开庭当天即完成调解工作。
首例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情摘要】市政府让河海公司组织实施拦沙堤实验段,根据实验情况决定是否在广利港航道拦沙堤工程中采用河海公司的技术。
之后,某设计院应广利港航道工程建设方要求,提交了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河海公司认为,某设计院在报告中河海公司的技术差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构成商业诋毁。庭审中,河海公司摆出了相关证据。双方在分歧很大的情况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这是东营中院审理的首例商业诋毁纠纷案。在双方有重大分歧、调解工作无任何进展且审限临近时,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官抓住原告对其专利新技术充满信心并希望该技术被建设方和设计方认可并得到推广应用的心理,做足调解工作,最终不但化解了纠纷,还为双方提供了后期技术合作的机会。
“三环”商权侵权案
【案情摘要】2012年、2013年,烟台三环锁业以东营当地个体工商户为被告,在东营中院先后提起百余件商标侵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三环”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该系列案的被告均为东营当地个体工商户。法院结合被告侵权实际情况,在依法保护商标权人权利、打击制售假冒产品与控制和限制权利人借助商业维权模式进行牟利之间寻找平衡,除少数纠纷以判决结案外,绝大多数案件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意义】这是东营中院审理的数量最多的一批知识产权关联案件。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既强调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注意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特别在构成侵权情况下对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持依法、谨慎的态度。
彪马商标权侵权案
【案情摘要】2012年,彪马欧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东营中院提起6件系列案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商标权益。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依法进行了比对,认定被控商标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六案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该侵权系列案件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由于侵权行为明显,被告积极与原告协商快速解决了纠纷。该批案件的审结,依法打击了售假的侵权行为,净化了商业市场环境。
不服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情摘要】2010年10月,高原公司主张其系“连续抽油杆焊接车”发明专利权人,某石油装备公司未经其许可侵犯其专利权车,向东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11年1月,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纠纷处理决定,认定某石油装备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某石油装备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以市知识产权局为被告、高原公司为第三人,向东营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高原公司和某石油装备公司又互以对方为被告,分别向东营中院提起了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后在专利侵权和权属纠纷和解撤诉的基础上,本案原告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是东营中院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本案采取了由知识产权庭与行政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形式审理。实践表明,这种合议庭组成方式可以取长补短、发挥不同领域审判人员的专业优势。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摘要】2011年9月,梁某向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的“鲁花”5S花生油。李某在他人联络帮助下,将花生油卖给了某商贸公司,该公司又将花生油转卖给某企业发放职工福利。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进行了查处,回收了假冒的花生油。东营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加以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东营中院施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准确界定了此类犯罪的性质,避免了实践中长期以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罪名对被告人入罪的做法,对今后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记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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