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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美经验镜鉴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极为热烈,起初因为业务的发展,随后则导源于监管政策的调整。在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方面,虽然《格莱姆-利奇-比利法案》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但PayPal主动承诺遵守该法案的条款。

被FDIC不幸言中的是,纽约州和加州正是从PayPal所进行的业务性质的角度,怀疑PayPal在非法从事银行业务。2002年6月,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叫停了PayPal在该州的业务,因为其认定PayPal在该州非法从事银行业务(illegalbanking):消费者需在PayPal先充入一笔资金,然后才能进行网上购物支付,这些来自普通公众充入备用的资金,本质上属于“存款”,此类业务除非事先取得存款性金融机构牌照,否则不得擅自开展。

为满足纽约州的监管要求,PayPal提出了五种开展业务的替代方案:第一种,买家直接将资金直接放入卖家可以进入的物理账户或虚贷记卡账户;第二种,由富国银行代替PayPal进行电子转账,将资金划入卖家在其他银行的账户;第三种,通过富国银行以支票支付;第四种,将汇集到的客户资金,以客户名义购买货币基金份额,收益归客户,这些资金不属于PayPal因而也不会体现在PayPal自己的账户上;第五种,以委托方式,将客户资金存入无息FBO账户,以此表明PayPal本身并未从这些滞留资金中为自己牟利。

在前面三种方案中,资金都没有在PayPal账户中沉淀,因此,纽约州金融服务局表示认可。但若按照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案,因资金仍然在PayPal账户中发生沉淀,纽约州金融服务局明确表示其仍然属于银行业务范围,即使FDIC表示PayPal不属于“银行”也不影响其判断。在按照监管要求对业务模式进行艰难的调整之后,PayPal一直拖到2013年10月才在纽约州取得支付牌照(moneytransmitter)。

综合以上梳理,我们不难看到,虽然美国并没有轰轰烈烈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立新规,但得益于习惯法的传统,其实早已将业态纷呈的各类互联网金融置于能够适用的监管规则之下。这可能是“互联网金融”在美国并未能够成为热潮的重要原因之一。

6、对国内监管的镜鉴

以上“睁开眼睛看世界”的过程,对观察和反省目前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发意义:

首先,从监管者的角度,应坚持“相信市场但不盲从”的理念。这样才能既有效控制风险,又能保持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机制能够对抑制风险能够起到一定作用。比如,消费者的选择会淘汰在信息安全上不稳健的机构;新产品、新业态的出现会不断迫使现有机构不断改善和更新产品和服务。但是,市场机构能够“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需要监管者更好地发挥了作用。比如,美国为了要让市场能够有效惩戒安全机制不到位的主体,除采取监管处罚外,作为日常的例行要求,美国许多州政府已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定期披露安全情况报告。

而在我国,虽然根据媒体报道,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曾出现过程度不同的数据泄露,但从来没有一分完整的报告对此加以梳理和披露。这显然不利于优胜劣汰,也不利于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敦促互联网企业加强自我约束。

其次,始终把消费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在前文述及的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八大方面的监管要求中,其中有六大方面都是直接指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即便监管者关于PayPal是属于“银行”还是“支付机构”的争议,其本质上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而一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出发点,首先是充分、有效、动态的信息披露,使得消费者能够有进行选择的信息基础。

而在我国目前的监管规范中,恰恰对这方面的认识和关注是严重不足的。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火热发展面前,契约关系的含糊、宣传中为噱头而混淆视听、消费者对各种“形相似、实很远”的“宝”认识混淆,已显得极为突出。

第三,从“业务实质”而非“称谓”进行监管。虽然PayPal一直宣称自己只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银行,但美国纽约州(欧盟也认定PayPal为“银行”,因本文主要讨论美国,所以关于欧盟对PayPal的监管仅在注释中提及了)却从PayPal所从事业务的本质入手,要求其要么遵照对“银行”的监管要求,要么改变业务模式退回到真正的“支付机构”。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格外引人关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其利用有限的“支付牌照”,却实际上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在各种金融领域如入无人之境!在做了与“银行”一样的事情时,却根本不用接受像“银行”一样的监管。

最后,倡导对监管规则的了解,应成为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常识。截止到目前,虽然美国监管者貌似对监管立法保持了“沉默”,但由监管者和从业者共同组成的“移动支付产业工作组”却一直在跟踪行业发展、并倡导一项基本原则:“对现有监管政策的了解,应当成为业内常识(commonunderstanding)”。

我国现在有些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一直自负地认为他们比“内行”更懂金融。笔者相信,在技术上,可能是;但在对监管政策的理解上,显示出来的情况似乎是聊胜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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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监管立法 PayPal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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