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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美经验镜鉴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极为热烈,起初因为业务的发展,随后则导源于监管政策的调整。在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方面,虽然《格莱姆-利奇-比利法案》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但PayPal主动承诺遵守该法案的条款。

原标题:鲁政委: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美经验镜鉴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极为热烈,起初因为业务的发展,随后则导源于监管政策的调整。在全面检索各方言论之后,笔者发现,各种观点几乎可以简单地以“二分法”区分之:持正面看法者,主要从其对成本的节约、对老百姓的方便、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等方面力挺;持负面看法者,则主要从否推高了利率成本、技术上是否安全等方面进行质疑。而无论何者,都在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等方面缺乏深入的讨论。此外,不少专家似乎也在潜意识里认为:国外并不存在“互联网金融”,国外也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什么特别的监管。

本文试图就被国内讨论忽略了方面,进行拾遗补缺,集中讨论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对中国的镜鉴。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在具体讨论问题之前,我们先简要探讨一下“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笔者并不想以教科书的调门来“板着面孔”下一个故作高深的学术定义,我更愿意从易于理解的角度给出一个界定。

金融与互联网金融

所谓金融,借用互联网领域流行的“连接”说法,就是实现有钱人与用钱人之间“连接”的体系,传统的“连接”主要是靠银行(间接融资)和交易所(直接融资)。现在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如图表1所示,笔者认为,就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而实现的有钱人和用钱人之间的“连接”,由此造成了对银行和交易所功能的部分或全部取代;因取代功能的不同,就形成了多种多样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有的更接近间接融资模式,有的则更接近直接融资模式,不一而足。

2、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三浪热潮”

关于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我们用“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两个关键词从当当网进行了检索。结果显示,“大数据”的条目有9页,每页显示47条,共423条;“互联网金融”的条目有2页,每页47条,共94条。所有这些书籍,其出版时间全部都集中在2013年及其之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如此之多的书被出版出来,足见互联网金融之热。

而任何一个在媒体层面思潮的勃兴和畅销书的出现,其实都与现实紧密相连。如果没有现实的投射和对现实的关注,写得再好的书也不会大规模流行、也不会有人把它翻译出来。所以,2013年之后集中出现的这些书,不过是现实的“一面镜子”。

从现实来看,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热情的突然迸发,主要是受到“余额宝”的刺激。2013年5月29日才宣布开始募集资金的“余额宝”,到了半年之后的2013年末,其已让远在中国北部边陲的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屌丝基金凭借规模上登上了中国基金的王座。规模膨胀之快,令人瞠目!

也有人说,余额宝5千多亿的规模,在数以万以计的同业存款中,根本不算什么!其实不然,想想这5千多亿全部都是屌丝(借用互联网的流行用语,中性使用,下同)的零售存款啊,目前股份制银行中零售存款最多的招商银行,其零售存款规模才8千多亿,仅次于招商银行的其他银行,零售存款大致就只有5千多亿了。这意味着,余额宝在短短半年里所吸纳的资金量,已然超越了中国一家中型股份银行的零售存款规模,所以这个规模其实是非常大的。这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热潮的“第一浪”。

“余额宝”神话不仅出现在基金行业,其还让一些上市公司一夜之间成为了“风口上的猪”。哪家公司只要说和阿里、和腾迅、和互联网沾点边,即使基本面还没有任何变化,也会马上迅速连续涨停。这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热潮的“第二浪”。

互联网金融热潮的“第三浪”,就是2014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一夜之间从“江湖之远”到“庙堂之高”。在这一精神指引下,政策部门开始陆续出台对不同业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由此竟然诱发了是否“(技术创新却)被一纸文件打败”的吐槽。

此种情状,非常像二十、三十多年前美国“两房”及其所推动的“次按”资产证券化。曾几何时,它使得大量的美国屌丝终于可以不用受银行“压榨”、完全不用付首付就能够有自己的房子。这种廉价、低成本、便利百姓的做法,获得了包括美国屌丝、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在内的一致拥护。可到了三十多年后的2008年呢?“次按”危机爆发,彻底搞垮了美国和全球金融体系!由此,当年举双手赞成的那帮人,反过来“占领华尔街”,要求把监管者、把华尔街的从业者推上审判席:鞭挞业者的贪婪和监管者的渎职!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及各方对监管的抵触情绪,与上述情状何其相似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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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监管立法 PayPal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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