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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茂: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三问


来源:中国企业网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考察发现,在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国家,对证券监管部门或发行审核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股票发行连带责任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巨大争议。

原标题: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三问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社会各界也迫不及待地呼吁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寄希望于通过注册制来彻底改变长期以来股票发行市场存在的问题。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注册制能够一蹴而就、从根本上解决股票发行市场存在的问题吗?

发行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必须落实审核责任,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对投资者保护。如果制度设计和执法能力不匹配,实行注册制可能给中国股市带来灾难性后果。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本质是什么?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是一个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股票市场进行监管的具体体现。由于股票的公开发行与上市是股票市场的入口,因此,对上市公司实施准入监管也是证券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也就自然成为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

尽管业界和学界对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分类并不统一,但绝大多数的分类是依照立法理念,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欧洲大陆国家《公司法》为代表的以准则主义原则为基础形成的股票发行核准制(theapprovalsystem);另一类是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也被称为《证券真实法》,TruthinSecuritiesLaw,)为代表的以公开主义原则为基础建立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度(theregistrationsystem)。

尽管核准制与注册制从特征上看有较大差别,但如果进一步从立法理念上分析,核准制与注册制在本质上却是相同的。核准制强调法律的实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行为者的行为自由———公众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权利。但核准制的实施目的是以制度上的硬约束,寻求法律功能上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尽管这种法律和制度上的约束是以阻碍经济活动和增加交易成本为代价,但是毕竟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质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股票公开发行之外,这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见性或支持性的保障措施。因此,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在股票发行和上市监管方面往往采用核准制,在这些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看来,注册制下的强制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事后对发行欺诈的严厉处罚仍不足以规范新兴的证券市场,而政府推动证券市场发展的强烈愿望要求证券监管部门既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又是“监护者”,新兴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将质量差的公司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以达到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投资者(protectinvestors)的目的。

相比之下,注册制的立法理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政府监管的规范性以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这一理念,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和最活跃的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投资者会择优选择。如果监管者过多地进行行政干预,往往会破坏这种择优选择,导致更高的监管成本和市场无效率。但实施注册制的前提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执行的严厉。因此,注册制为世界各成熟市场国家证券监管所采纳。

从以上分析不难理解,采用核准制还是注册制,这只是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形式而已。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本质是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保护———这是由股票发行本身所决定的。

中国股市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表面上看,中国股市存在着两个人尽皆知的问题,一是市场功能严重扭曲,融资功能过度发挥,成为典型的圈钱市场。发行人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甘冒违法风险,财务造假和披露各种虚假信息的现象司空见惯;二是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在一个公平和成熟的股票市场上,投资者和融资者应当处在相对平等的位置,但是在中国股市,由于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以及股票发行审核人员都能从融资者那里直接或间接得到利益,因而结成一个强大的利益共同体。

众所周知,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具有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直接融资和财富管理(财富效应)四种基本功能。遗憾的是,当前中国股市除了直接融资外,其他功能几乎丧失殆尽,尤其是财富管理功能已经异化为毁灭财富的功能了。

进一步考察发现,在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国家,对证券监管部门或发行审核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股票发行连带责任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巨大争议。一些人认为,既然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进行了实质审查后做出核准发行的决定,就意味着监管者对发行人真实性予以肯定和对股票价值予以保证,如果股票发行后发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那么,证券监管部门或发行审核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也有人认为,证券监管部门或发行审核机构对股票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都不代表其对发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进行实质性判断或承诺,所以,证券监管部门或发行审核机构没有义务对股票发行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所谓民事责任豁免。但笔者认为,对中国股市而言,正是因为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包括证券监管部门或发行审核机构在内的任何机构都不对股票发行承担连带责任,才导致了股票发行乱象丛生、上市公司造假盛行的状况。证券监管部门先验性地意识到监管者责任这个问题,所以,在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时,推出了发审委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很显然,监管者希望将监管责任转嫁给发审委和保荐人,但悲哀的是,由于没有硬约束发审委和保荐人对股票发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致使部分发审委员进行寻租,有的保荐人成为上市公司造假的帮凶。因此,股票发行过程中的责任缺失才是股票市场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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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股票发行市场 股票发行制度 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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