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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稳妥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试点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系统阐述了推进行政和解制度对我国证券期货监管的重要意义。要建立行政和解执法试点报告制度,对于试点期间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报告,适当作出调整,确保行政和解试点顺利进行。

原标题:肖钢:稳妥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试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系统阐述了推进行政和解制度对我国证券期货监管的重要意义。

肖钢指出,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既符合中央的政策要求,也有相关的实践参考,符合现代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当前可以抓紧研究论证行政和解的相关制度安排,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稳妥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肖钢指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需要通过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和惩治各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实现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整体保护;另一方面,需要及时弥补因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对单一投资者的个体保护。按照现有执法体制,上述法律目标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的公权制裁方式以及民事赔偿的私权救济方式实现的。由于公权制裁与私权救济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行政执法无法解决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赔偿问题,而民事诉讼实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问题,获得救济的效果也不理想。

2006年至2012年间,证监会正式处理的虚假陈述案件122起,但据不完全统计,这期间,仅有部分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对46家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涉及索赔金额约3.84亿元人民币,最终获赔约6700万元人民币。至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的,至今尚无案例。

肖钢表示,面对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难题,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较好地兼顾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这一制度的特殊机制在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通过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并将该资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

肖钢提出, 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核心在于投资者救济及和解权力制约,对监管机构严格执法的能力水平、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等提出更高的要求。他表示, 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切实防止滥用行政和解; 严格管理和解金,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损失; 严格规范和解程序,确保和解执法的严肃与公正; 严格坚持公益目的,务必保持监管强度和效果。其中, 从以下两类案件入手,尝试采取行政和解的处理方式:一是市场机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案件;二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误导投资者的案件。同时,和解金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公益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损失、开展投资者教育等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肖钢强调,目前,《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制定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规划。在缺乏统一的行政和解法律制度规定情况下,可以借此机会,争取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先行确立我国证券期货执法中的行政和解制度,为在资本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为今后制定统一而完备的行政和解法律制度提供立法经验。

最后,肖钢指出,监管机构开展行政和解,是一项新型执法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监督,保障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一是要强化公开监督。监管机构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影响执法工作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资者、市场、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二是要强化内部制约。负责实施行政和解的部门要保持相对独立,与案件的调查处罚部门之间实行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加强制衡。要建立专门的决策制度,防止和减少对和解决策的不当干扰与影响。三是要建立行政和解执法试点报告制度,对于试点期间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报告,适当作出调整,确保行政和解试点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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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肖钢 和解制度 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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