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低保标准测算方式 城乡差距在缩小
2013年10月18日 09:20
来源:济南时报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多项政策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并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原标题:山东明确低保标准测算方式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多项政策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在对城乡低保标准的确定方式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山东还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另外,我省还将在低保对象的居住地或单位,长期公示、定期更新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相关信息。
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重点:有条件地方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意见明确,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将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比重的大小)、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者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和30%分别测算确定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城市低保应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应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
具体到济南,今年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济南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而根据今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并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动态监管定期复核
重点:按月核查收入不固定的城市低保家庭
意见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所有低保申请家庭要逐一入户调查,核查其申请材料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等。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严禁采用分指标、定比例等方式确定低保对象。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复核,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在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核时,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危重病人除外),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以"城市按月、农村按季"的频率进行核查。
另外,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原则计算,实行每月或季度首月发放,低保补助资金将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民政部门也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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