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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细则 10月起实施


来源:济南时报

原标题:济南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 10月起实施 9月3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细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商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

什么是非销户原因

据了解,在济南,无论是新政还是旧有政策,都规定了以下12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分别为: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有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户籍共同居住家庭直系亲属工资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5.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6.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7.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8.出境定居的;

9.正式退休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5至11项情况属于销户原因,其他情形属于非销户原因。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详解公积金新政——无贷购房,余额可在3年内支取。

此次推出的公积金缴存、提取新政中还有哪些变化?记者邀请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缴存

变化1:在职文职军人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次公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扩大了该范围:取得在华永久居住证的外国人,属上述单位在职职工的,可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与所在工作单位在职职工享有的同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权益。军队在职文职人员和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细则还对“在职职工”给出详细定义: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变化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需备案

“2011年的政策中第十条要求,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办人出现不少问题。因此细则对此作了详细规定。”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增加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备案制。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公积金经办人员应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确保经办人员的稳定性,提高为本单位职工使用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更换经办人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化3:同城公积金转移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公积金转移目前有‘同行’和‘跨行’两种,同行转移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但是根据2011年的政策‘跨行’需要工作单位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复杂。”该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将在新系统上线后解决。

据介绍,系统升级后,住房公积金实现了各缴存单位的信息整合,职工在济南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转移不再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

标签:住房公积金 济南 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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