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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具备三大吸引力


来源:证券日报

1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仿真测试正式启动的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早已完成市场制度布局。七家商业银行为挂牌公司和拟挂牌公司提供定向授信额度;根据内部管理要求,为挂牌公司办理各项传统融资业务和创新性融资业务。

原标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具备三大吸引力

三大交易方式成市场制度亮点

1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仿真测试正式启动的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早已完成市场制度布局。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发布业务制度合计49件,包括业务规则24件,服务指南25件。

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完备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2013年2月8日发布了首批包括基本业务规则在内的14件业务规则以来,市场起步运行“有章可循”。

去年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配套制定和发布8项业务制度,配套修订6项业务制度。其中配套制定的业务制度主要内容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二是明确了股票发行业务的规则和流程;三是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境内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关事项。配套修订的6项业务制度主要内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基本业务规则中公司申请挂牌程序、股票发行程序等方面的条款;二是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至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性文件为依据,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件部门规章和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以49件市场层面业务规则为主体的相对完备的制度框架体系。市场层面的业务规则围绕准入、交易、融资、监管、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等六条业务线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市场参与人参与各项业务提供了有效指引,为市场正常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仍处于实践的过程中,因此现有规则均为“试行”。今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还将在市场的创新发展中,继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陆续制定、公布优先股、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新规则,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体系。如投资人准入门槛也非一成不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根据市场发展阶段、投资人队伍的成熟情况以及市场的需求做出相应调整。

多元化交易方式自由转换

为完善市场定价功能,改善市场流动性,新的交易制度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可以在三种转让方式中任选其一作为其股票的转让方式。

一是做市转让方式。鉴于当前市场主要矛盾是流动性不足,采用了更加有助于提供充足流动性的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由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公司做市,做市商持续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时间内,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二是协议转让方式。在整体吸收原中关村试点期间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对部分规定进行优化。一是降低了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每笔报价委托不得低于30000股的规定,调整为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股。二是为解决中关村试点阶段存在部分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增加了未成交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功能。

三是竞价转让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转让方式与交易所市场的竞价交易制度类似。基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特征,在申报价格限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等方面做了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股票,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在有关竞价转让方式的条件正式明确前,暂不实施竞价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可以变更。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基础上,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基本情况变化和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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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 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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