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2013年12月14日 08:45
来源:证券日报
上市公司发行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七方面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负责人介绍,中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同时,《办法》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一是对优先股发行规模作出适当限制;二是建立股东大会分类表决机制;三是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突出其固定收益产品特征;四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五是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低价格作出规定;六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进一步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七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八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他同时提醒,优先股并不是稳赚不赔、没有投资风险的品种。“优先股只是优先分配股息,一旦企业盈利不好,优先股也拿不到分红,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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