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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来源:证券日报

上市公司发行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简便的

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

负责人介绍,在审核方面,《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特别程序,审核优先股的发行申请。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将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

定价方面,《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市场询价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但是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即不可以折价发行。

负责人介绍,境外实践中,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可以自由设定。《办法》在借鉴境外经验基础上,没有限制优先股的票面金额,但要求同一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面金额相同,以避免出现不同票面金额的优先股恢复表决权时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或者复杂计算问题。

对于优先股交易转让问题,负责人介绍,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行制定。

合格投资者范围广

但设有门槛

《办法》要求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负责人介绍,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特点,一是范围广,二是设门槛,三是非关联。

具体看,《办法》明确,合格投资者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发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除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转让。

至于境内上市公司希望利用境外市场发行优先股,《办法》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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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优先股 证监会 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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