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明年重启 信息披露成“重中之重”
2013年12月02日 08:58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新股发行明年重启 信息披露成“重中之重” 董登新:《意见》将成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分水岭 ■本报记者 丁鑫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所公布
分红新规最大亮点是“两个明确两个尊重”
■本报记者侯捷宁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安青松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市公司分红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之一,现金分红在“新兴加转轨”市场具有特殊意义。指引3最大的亮点,是其完善现金分红制度的系统性和务实性,表现为“两个明确两个尊重”。
具体来说,两个明确:一是方向明确,完善现金分红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重要举措,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要常抓不懈;二是导向明确, 倡导现金分红,要求明确分红政策,加强程序保障,优先现金分红。两个尊重:一是尊重市场规律,允许上市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等情况,采取差异化分红安排。二是尊重公司自治,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多元化的分红制度,并明确将分红政策的制定权归属公司自治程序。值得关注,在行政法规中强调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两促进一维护”和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指导思想,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主动性灵活性和有效性,这是监管转型的重要风向标。
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利于“宽进严退”
■本报记者侯捷宁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安青松12月1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借壳上市新规,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监管转型是相配套、相衔接、相得益彰的,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向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迈出的重要步伐。
安青松表示,并购重组市场化工作安排中,把规范借壳上市作为重点工作之一。2011年发布的证监会73号令中,首次明确界定了借壳上市的概念和行为,并规定了“趋同”于IPO的审核标准。两年多的实践证明,相关规定达到了预期的规范目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制度的不断完善,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制度安排的各项工作逐步到位,并购市场的效率有了很大程度提高,形成了进一步完善借壳上市制度的基础,具备了按照既定方向,适时将“趋同”标准提升为“等同”的条件,可以说新规发布是顺应市场发展客观趋势,顺势而为。
安青松认为,在借壳上市新规中,进一步明确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其必要性可以从三个方面看,一是有利于创业板支持创新型、创业型企业上市的功能定位,是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的重要步骤之一;二是有利于完善创业板的风险管理机制,创新型、创业型企业具有高风险、高受益的特点,从保护公众股东权益的角度,应当健全必要风险机制,限制借壳上市加大创业板市场风险;三是有利于形成创业板“宽进严退”的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让“僵而不死”公司退出创业板
■本报见习记者乔誌东
“本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的规定,切中了创业板设计制度的初衷,体现了政策的严谨性。IPO的过程不仅是纯粹资本的概念,同时也是法人结构以及法制观念完善的过程,创业型企业应当遵循这个过程。”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吕红兵指出,借壳本身具备“监管套利”的概念,容易让创业板企业规避IPO严格的辅导、查验、核准的规范化成本,形成一步到位的投机思想。另外,借壳给了创业板企业再次上市的预期,通过借壳的方式,让一批“僵尸企业”“僵而不死”,不利于创业型企业的长足发展。
据记者了解,创业板定位于服务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其准入、退市制度应当与主板、中小板有所区分。
业内人士指出,从现有主板借壳案例来看,多数借壳企业与创业板企业的特点不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此类企业将登陆创业板市场,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此外,创业板启动伊始,就一直向市场传递创业板不支持借壳上市的理念,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不支持暂停上市阶段的上市公司,通过借壳式重组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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