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三大制度亟待改革 呼吁放开盈利门槛
2013年10月30日 09:09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市场准入再融资股权激励 创业板三大制度亟待改革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2009年10月,历经十年磨一剑的中国创业板市场隆重登场。弹指一挥间,中国创业板已迎来了4周岁的生日。创业板推出4年来,诚
【股权激励制度】
行权即缴税不科学
呼吁变现再缴税
创业板主要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这类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主要特征是盈利基础不依赖于固定资产投入,而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比重较大。由于人才是创新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更好地吸引人才,创业板公司往往大量采用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被冠以“金手铐”的称号,然而迄今为止,“金手铐”效果却一般。除了市场因素和公司主观因素外,多位市场参与人士反映:税制问题也是影响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原因之一。
上述国海证券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通常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比较早,这种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依照现行的股权激励政策,获得股权激励的人员在股权行权后,就面临执行纳税的任务,这样的安排导致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较早。
上海广发律所专业人员也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个时点上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尚未出售其获得的股权,因为一般股权激励获得股份都有限售期,那么行权即缴税就意味着提前缴税,使获得激励的员工面临资金压力。“即便在实操中,缓缴税额的期间可以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但不可否认对于一些人来说要先垫钱缴税还是不容易。”上述法律人员说。一上市公司独董介绍,所在公司就曾出现公司受激励人员无资金实力行权以及缴税的问题。
另外,如果股票最终变现时卖价低于行权日收盘价怎么办?此前行权日的多缴税部分要不要退还,或者以某种方法抵扣原来的纳税。业内认为,这些问题都没有说法,也一定程度折射出当前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存在缺陷。
还有证券行业专家认为,上述缴税规定产生了一种不良影响,即股权激励对象为了缴纳税款,不得不在集中时点上在二级市场大比例出售股票来筹集资金。甚至还不排除有个别公司为少缴税,故意压低行权日股价的可能,这都违背了股权激励政策的长期激励目的,同时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
因此,不少业内人士都呼吁,适当延后股权激励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建议可以在实际变现后再缴税。”有券商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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