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业偿付能力去年整体达标
2014年04月16日 09:4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全年偿达标的公司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昨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向社会披露了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和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在整体唱多的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上市公司偿付能力虽然达标,但环比是减少的。
原标题:保监会:保险业偿付能力去年整体达标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全年偿达标的公司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 昨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向社会披露了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和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201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上保持充足稳定态势。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全年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达标公司资产占比和市场份额占比均保持在99.7%以上,且绝大多数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2013年末,寿险公司中,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93%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
另外,2013年末,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评价,按照公司风险状况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公司有36家,B类公司有87家,A、B类公司数量合计占比为96%,C类公司有1家,D类公司有4家,均为中小型寿险公司。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 限制股东分红等措施,直至由保监会接管;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在整体唱多的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上市公司偿付能力虽然达标,但环比是减少的。
上市险企年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相较2012年底均有不同程度下降,而H股上市的中国人保集团偿付能力充足率则下降至Ⅰ类水平,太平人寿、太平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小幅上升。
年报显示,中国人寿2013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6%,2012年为236%;中国平安2013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4.4%,较2012年的185.6%下降11.2个百分点;中国太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83%,较2012年的312%下降了29个百分点;新华保险2013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169.66%,较2012年的192.56%下降了22.9个百分点。人保集团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8%,较2012年下降4个百分点。太平人寿和太平财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6%,相比上一个会计年度微增。
从变动原因看,各有不同。但当期综合收益、上年度股息分配以、投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投资结构变化,保险业务增长,监管政策变化及公司业务发展等,几乎是有共性的因素。
毋庸置疑,收益提升对缓解偿付能力不足有很大帮助。业内人士预期,随着保险投资渠道全面放开,另类投资加码,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将进入相对稳定增长期,除非特殊情况,偿付能力难再现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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