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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秉文:企业年金制度迎来静悄悄"革命"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12月6日,财政部、人社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静悄悄”地联合发布了一个“震天动地”的文件——《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3号文)。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意味着为个税分项所得税制转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原标题:郑秉文:企业年金制度迎来静悄悄的“革命”

12月6日,财政部、人社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静悄悄”地联合发布了一个“震天动地”的文件——《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3号文)。之所以“静悄悄”,是因为完全出乎人们意料之外,在没有任何舆论铺垫的情况下突然来到面前;之所以“震天动地”,是因为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已经成为近几年来人们“深挖”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和“三条腿”养老保障制度严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业界的热点话题。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2004年“升级”为完全积累制信托型的现代企业年金制度以来,税优政策始终呈不完整的状态,即单位雇主的缴费税优比例最终确定为5%,而职工个人的缴费税优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本来面目是,职工个人应是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单位仅是配比缴费,目的是为给职工以激励。但是,在过去的9年里,由于单位雇主的税优政策先行一步,职工个人缴费税优比例始终为零,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单位雇主的缴费成为制度的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常常成为象征。这就在税收政策上出现漏洞,企业年金的激励结构出现缺失,不利于调动职工个人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利于在工会层面形成监督雇主的激励机制,进而令企业年金的发展规模受到约束。

企业年金有三个环节可供纳税,即缴费(前端)、投资(中端)和养老金领取(末端)。一般来说,凡是企业年金发达的国家,实行的都是EET税收模式(E为免征个税,T为征缴个税),即在前两个环节是免税的,征税发生在第三个环节。但是,由于我国的年金制度在前端实行的是单位雇主免征5%,而职工个人在前端是征税,那就意味着职工将来在领取的后端必然是免税的,这就形成了一个“部分TEE”或称“部分EET”的畸形税优政策。在世界各国,这样的制度十分罕见。一般来说,单位雇主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在征税与免税都是同步的,而不是分开的,否则就成了畸形的税收模式。

此次颁布的103号文弥补了前端职工个人缴费的免税政策,使我国“部分TEE”或“部分EET”的罕见的税收制度变成了一个先进的、符合国际惯例的“EET制度”,就是说,企业年金制度发生了一次静悄悄的“革命”和“升级”。此次“升级”意义十分重大,这不是夸张,而是说有多重要,就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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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革命 企业年金制度 税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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